(一) 适用等同原则的附加条件
正是由于等同原则存在的缺陷,因此有的国家已经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增加了适用等同原则的附加条件。美国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的附加的条件主要为:
1 .在缺乏字面侵权的情况下,等同原则并不是判断专利侵权的第二判断标准,等同原则是一种例外而非规则;
2 .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法院不能脱离权利要求本身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制,应当避免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本身限制这一重大原则与适用等同原则发生冲突.应将适用等同原则限定在一个合适、公正的位置,提高在判断专利侵权方面的确定性和透明度;
3 .专利权人撰写的权利要求应明晰且能为他人提供认识该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范围和依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允许专利权人引用等同原则对专利要求进行重新解释以包括进非等同的内容;
4 .已有不少案件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适用等同原则时附加了更多的判定标准的趋势,如被控侵权人仿制专利产品的证据;被控侵权人能否提供独立研究的证据;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相似程度等出于较为公平的考虑。
(二)两种在适用等同原则时附加判定标准时的方法
1 .分界标准法。等同原则完全处于法院的自由裁呈权下,等同原则不能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自动成为荆断专利侵权的第二判断标准。专利权人在要求法院适用等同原则前,应当初步证明被告抄袭其专利,如提供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相似程度的证据;被告缺乏独立开发侵权产品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抄袭的实质性证据。一旦专利权人能初步证明被告抄袭了其专利,而被告未能提供独立研究开发的证据,则“分界”标准符合,法院准许专利权人援引等同原则。
2 .附加因素分析法。法院允许专利权人可以援引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但除了“方法、功能、结果”三方面一致外,还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某些符合其他要求的证据,如提供被告存在抄袭可能的证据、被告没有进行独立研究开发的证据、双方相似程度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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