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战略是一种围绕专利技术达到促使企业生存、发展并取得竞争有利地位的总体谋划,其内容涉及面相当广泛,包括技术的研究开发决策、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专利情报的分析与利用、专利实施、对其他企业竞争专利采取对策、专利诉讼等方面。在当代,专利战略的运用状况已成为企业在技术竞争、市场竞争中能否制胜的关键因素。企业专利战略的内容广泛,但根据企业技术竞争的需要,可以分为进攻型专利战略与防御专利战略两方面。
企业进攻型专利战略
企业进攻型专利战略是指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发出来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利用专利权保护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它是企业利用专利制度建立并扩大自己的专利阵地,取得市场竞争主动权,避免受制于人的前提和条件。企业进攻型专利战略包括基本专利战略、专利网战略、专利出售战略、专利回输战略、产品出口战略等等。
一、 基本专利战略
基本专利战略是企业进攻型专利实施的"重头戏"。该战略是企业基于对发展方向的预测,为保持自己新技术、新产品竞争优势,将其核心技术或基础研究作为基本专利来保护,并控制该技术领域发展的战略。基本专利战略中的基本专利,往往是企业那些划时代的、先导性的核心技术或主体技术,它具有广泛应用的可能性和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前景,如集成电路的基尔比技术、照排系统中的汉字压缩和复原技术都属于这类技术。
企业通过申请基本专利享有强而有力的专利权,这种法律赋予的垄断权即可以转化成排除竞争对手和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份额的法宝。可以说,谁拥有基本专利,谁就可以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一个企业如果拥有强劲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雄厚资本,从研究入手,首先获得基本专利是十分必要的。正因如此,国际上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无不首先考虑这一策略并能长盛不衰,独占某些高新技术领域的控制权。例如,美国的施乐复印机公司在预感到复印机将会风行于世时,即将自己研究开发的复印机抢先申请了其核心技术的基本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取得了大量的外围专利,使复印机的销售额在10年内提高了20倍。还如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聚苯硫醚树脂技术基本专利、美国杜邦公司尼龙基本专利的开发和运用都给它们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基本专利如果和技术标准相结合,使基本专利被接受为工业标准,那么在该技术领域的统治地位将进一步加强。
然而,企业基本专利战略的运用效果却是受到一些条件制约的。基本专利中的基本发明尽管具有很强的应用前景,但它在实用化时,往往需要一系列技术配套措施。如果基本专利权人不注意及时开发外围专利,那么在基本专利技术内容公开后一旦被他人抢先开发,在他人获得外围专利后,基本专利的权利人反而会受到他人控制。例如,美国IBM公司在申请超导基本后即投稿在刊物上发表,没有对该项技术加以改进和完善,形成外围专利屏障,结果让其他国家争取到有关改良专利和采用其他材料及其工艺的专利。像日本企业就是通过大量开发外围专利遏制对方基本专利的高手。日本在二战后,企业技术实力明显不如欧美企业,于是通过开发外围专利技术,然后通过交叉许可证贸易与欧美企业基本专利平分秋色。关于外围转里战略、专利网战略问题,将在下面继续讨论。
为了避免企业基本专利战略的孤立运用,企业采取以下基本技术策略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基本专利发明人应尽快开发外围专利,以在基本技术领域筑起牢固的专利保护网;
应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阻止在基本技术周围残留未开发的领域被他人获得专利;
第二, 应采取多种手段和途径,阻止在基本技术周围残留未开发的领域被他人获得专利;
第三,由于基本专利有一定保护期,为长期占据垄断优势,应当对产生基本专利的技术作一定的技术储备,以便在基本专利期限届满时,通过取得改进专利仍能起到保护作用。
二、专利网战略
专利网战略又称外围专利网战略,是与基本专利战略相对的专利战略。其含义是指企业围绕专利技术,开发与之配套的外国的技术,并及时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的一种传略。专利网战略有两种类型,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第一种类型是拥有基本专利的一方,在自己的专利周围设置许多原理相同的小专利组成专利网,抵御他人对基本专利的进攻。围绕基本专利,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并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申请专利,这既是对专利保护功能的充分运用,也是有效保护基本专利的重要手段。大量外围专利的设置,形成以基本技术专利为中心,周边专利技术为网络的专利网,就如同在技术战场上布下层层"地雷阵",迫使竞争对手放弃竞争或进行许可证谈判。下面不妨以一例说明。
热塑性树脂中耐热性能出类拔萃的聚苯硫醚树脂(PPS)是由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开发的基本技术,该公司在开发PPS后即取得了专利范围很广的专利,从单体到成品的连续化生产都被它垄断。该项技术的基本专利于1984年11月到期,但菲利普公司拥有一个由300件专利组成的有关PPS树脂的制造、应用、加工等外围技术的专利网,这些专利仍有效。1985粘月,该公司通过在日本的法人向准备PPS树脂的日本化学企业发出了侵犯专利权的警告信。尽管日本企业在国内生产、销售PPS不侵权,但他们把产品组装到汽车、电器制造品上想美国出售时,就会与这些专利发生冲突。菲利普石油公司通过300见外围专利获得了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
从对专利网战略的运用看,拥有基本专利的一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可以同时申请,以避免基本专利公开后其他企业对外围专利申请的竞争。当然根据自身特点,有时也可以先申请外围专利,再申请基本专利。如美国杜邦公司就常常采用此策略。
(2)企业对基本技术开发和申请专利时,应注意及时对基本技术的应用和改进申请专利,一方面可以延长基本专利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抢先开发并申请专利,实施反包围,从而是自己的基本专利在专利中丧失活力。
第二种类型则是在他人基本专利周围设置自己的专利网,以遏制竞争对手的基本专利。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果呢感把基本专利与外围专利结合起来,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力量,获得竞争优势。但基本专利的创立是受条件限制的,有不少企业并不具备开发基本专利的条件,外围专利与基本专利同时为一家企业所有的情形并不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企业只能坐以待毙。如果发现竞争对手自己形成以基本技术为核心的专利网使自己难以开发时,可以绕过对方的基本专利,发掘对方"空隙"技术,积极开发外围技术构建自己的专利网,与基本专利分庭抗礼。现仍以上面介绍的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为例加以说明。
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的PPS树脂性能优越,用途广泛,但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即难以加工。通常是加入玻璃纤维等物后注射加工成型,如能加工成膜、薄品、纤维等形状,PPS需求将大增。日本东莱公司经过对菲利普石油公司专利网的分析,终于找到了一个突破口,攻克了这一难题,获得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双向拉伸薄膜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基本技术,确立了自己的专利权。菲利普石油公司在震惊之余,不得不随即向东莱公司购买该基本专利在美国国内的独占实施权,并订立了技术援助合同。 另外,面对基本专利持有方的其他企业还可以主动出击,乘竞争对手基本专利周围尚未设置专利网之际,抢先开发外围专利包围基本专利,与基本专利分庭抗礼。例如,日本东洋工业围绕前联邦德国二公司的转子发动机基本专利,开发出了一系列实用化的外围专利,使得日本东洋工业在缺乏基本专利的条件下仍能与基本专利持有方平分秋色。当然,面对基本专利持有方的其他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他人的基本专利,同时组建自己的专利网来最大限度地占领和控制市场。在这方面,日本东洋公司的成功颇有代表性,下面略作介绍。
1959年日本有人首先获得了美国SSC(联合碳化物公司)一纤维素为原料制造碳纤维的信息大阪工业技术试验所在BBC公司发明成果启发下,不断地进行开发研究,并将开发成果申请专利,形成外围专利网。日本许多企业包括日本碳、东海碳、东莱公司等相继向大阪工业技术试验所引进专利技术进行生产,而东莱公司市场占有率最高。
原来,东莱公司研究开发工作始于1961年。第一阶段成果是开发可用制造碳纤维丙烯晴纤维技术。1970年将其提供给美国SSC公司,以此换取碳纤维制造,加工技术。东莱公司一边引进基本专利,一边进行从基本材料到长纤维的各种开发,进行连续烧制系统等批量生产技术和制造技术的开发,分阶段地开发应用技术和改进碳纤维质量的技术。这一系列专利发挥了巨大威力,它甚至使先驱者BBC公司陷入了不从东莱公司引进技术就可能丧失竞争力的境地。
就我国而言,实施专利网大多属于后一种类型。
三、专利有偿转让战略
专利有偿转让战略包括专利权有偿转让战略和专利有偿许可使用战略两种类型。
企业研究开出的专利技术、产品除了自己实施、生产外,还可以通过有偿转让专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方式,获取更大的利益。专利有偿转让往往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所采取的一种策略。这些企业资本雄厚、技术条件优越,在某些技术领域可能存在相当多的专利。例如,企业日本索尼公司,每年申请专利4000见左右,拥有有效专利10000余件。日立公司有效专利也达10000件以上。对于这些专利,企业不可能都由自己实施,于是就可以在符合企业经营宗旨的前提下,以专利技术的转让或出售专利技术使用许可证的形式收回技术研究开发成本,并从中获取利润。如日立公司光靠出售专利许可证,每年收取的使用费多达70亿日元。实际上,随着当代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许多国家企业都把专利技术贸易当作是一种重要的收入来源。有资料统计,在技术贸易中许可证贸易占80%以上。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近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逐步提高技术使用费收取标准来获取超额使用费。
当然,无论是企业实施专利权有偿转让战略还是实施许可战略,都不应仅仅把它们当成一种获取局部路椅的手段,而应把它们纳入企业身材经营总的战略之中并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有力的武器。换言之,这两种战略的实施都有一些适用的环境。
就专利所有权有偿转让战略而言,企业转让专利技术主要适合于以下场合:
1、企业本身难以开拓市场,专利技术公开后会使竞争者围绕该专利技术争相开发,专利权人获得的市场份额将十分有限是,企业通过转让专利权,可以较快的获取资金赚取利润。
2、专利技术开发后,已有相同效能的替代品出现,而且竞争对手已经占领了相当一部分市场。如果作为专利权主体的企业缺乏配套资金、利用专利技术的能力,及时转让专利权就成为必要。
3、企业欲通过专利技术的转让将自己的产品或商标施加给受让方,实施专利转让与产品或商标相结合的战略时,即可及时转让专利权。这样可以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加强自身竞争能力。
4、如果企业的专利技术有可能使技术标准化,那么通过专利技术的转让可以加速按照主体的技术产业标准化的过程。例如,录象机中VHS带和BETA带的开拓者就通过广泛地转让自己的专利技术加速技术标准化。
另外,企业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主要有书面形式要求、登记和公告要求等。
就企业实施专利许可战略而言,上述几种情形也同样是适合的。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方针,实施战略性的使用许可,可以维持企业的垄断地位,保住、开拓竞争市场。如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得外国企业投资,或利用其他企业的销售渠道,或者利用专利权开辟本企业原材料供应渠道等,都可以使自己受益。
实施专利许可战略是以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中介的。当然,在实行这一法律行为时,也必须按《专利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就许可人来说,应当注意授予许可的形式,明确许可的时间、地域、方式。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专利许可的形式,一般地说,它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分许可、交叉实施许可等。以"被许可人是否有实施权"而论,前面三种基本许可形式的区别如图所示。
表2 专利实施许可的三种形式
许可方式 主 体 独占实施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
许可人 无 有 有
被许可人 有 有 有
第三人 无 无 有
如果企业是被许可人,则应注意查明许可方是否为真正的专利权人。如果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还应进一步明确该专利是不是共有专利或从属专利,专利的实施许可还应当竟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或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实施许可活动是不合法的。
四、专利收买战略
专利权收买战略是指企业不是通过自己申请专利而获得专利权,而是花费较大的价钱从发明人或其他企业那里购买专利权达到独占市场的战略。在有些情况下,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把相关技术领域竞争对手的全部专利买下来,旨在完全垄断市场。企业实施专利收买战略并不都是为了自己实施,而主要是以专利权人的身份与其他企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收取高额使用费。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策略使用,即以专利为武器,控告侵犯其专利权的其他企业,然后获得高额赔偿费。例如,美国的利发克技术公司就是专门靠收买专利和进行专利侵权诉讼而发家的公司。该公司在5年内先后把2000家企业送上了法庭。还如美国的得克萨斯仪器公司,拥有5000余项专利,数年来公司从事专利诉讼的收入已达6亿美元。
专利收买战略的运用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大多数企业由于经济势力不强,难以适用。基于该战略的实施目的,被"收买"的专利应当是具有较大的市场开发潜力而且是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技术。
五、专利与产品相结合战略
这种战略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的专利时,要求他人必须同时购买自己的专利产品,借以扩大本企业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竞争地位的战略。专利与产品相结合战略通常在拥有基本专利的企业和拥有外围专利的企业之间运用,即拥有基本专利的企业,允许对方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但作为交换条件,对方企业应当使用本企业的产品。由于外围专利与基本专利在技术上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外围专利拥有方生产专利产品很可能需要基本专利拥有方生产产品。这样,基本专利拥有方就可以以专利技术的输出作为条件,换取本企业产品的销售。这对基本专利拥有方来说当然是很有利的。
六、专利与商标相结合战略
我们知道,专利保护和商标保护都涉及到物质生产领域,但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专利保护的是新产品或新方法直接延及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涉及产品的结果、制造方法、产品的用途或者产品外观设计,而商标保护的是产品来源的"信誉"和一贯质量。商标本身既有区别商标来源,代表商品信誉、质量,促进消费者"认牌购货"的下费导向作用。企业在实施专利战略、商标战略时如能成功结合商标战略或专利战略,回取得更好的效果。这样,下面分别加以讨论。
1、 专利与商标搭配战略
这一战略一般是建立在专利产品相结合的战略上的。其基本内容是:企业允许其他企业实施自己的专利,但作为交换条件把本企业的产品连同产品上的商标允许给对方使用。使用这种战略,除了可以提高本企业产品的销售量外,还可以进一步培植本企业的商标,提高本企业的知名度。
2、 利与商标交换战略
这是一种作为专利权人的企业以专利技术换取另一企业商标使用权的战略。起基本内容是:企业利用专利技术换取对方商标的使用权,以使用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能有效引导消费者,促进产品销售、实施。实施这一战略时应注意,可以交换的商标一般应有较大知名度,否则交换的意义不大。
3、 商标实施的专利战略
企业为获得更高信誉,价钱产品保护力度,可以对获得商标权保护的产品施加专利保护。一般地说,专利产品与非专产品相比具有特定的信誉功能。一个企业拥有的专利量较多,在公众心目中就会形成一种技术重新能力强劲的良好形象,进而会提高企业实施竞争形象。因此,在商标保护的基础上在施加专利保护,可以利用专利的信誉及市场垄断性,获取更大是市场利益。
4、 利用商标承接专利垄断权战略
专利具有垄断性,也具有保护的时间性。企业利用专利权在保护期内的专有性形成了产品优势市场。当产品专利权届满时,如果没有事前的商标权的"承接",这种优势就会完全丧失,上述战略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内容是:先利用专利权的专有性形成产品的市场垄断优势,再利用商标权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及届满后延续对专利产品市场的持续控制。只样就不至于使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优势和已经获得的优势市场因专利权的终止而事实殆尽。实施这一战略应注意该专利的市尺选择、专利开拓市场的程度以及主持商标的选择等问题。
七、专利回输战略
这一战略是指企业在引进原输出国专利技术后,对其进行研究、消化、吸收和创新,将改进、创新了的技术再以专利的形式卖给原输出国的战略。这种战略通常就是专利出售战略与专利网战略相结合的形式。如前面提到的日本东莱公司在引进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PPS树脂基本专利基础上开发出新的双向拉伸薄膜技术,确立了自己的专利权,并使得菲利普石油公司不得不购买该专利在美国的独占实施权,就是一例。
专利回输战略对于正确处理好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改进创新的关系,摆脱原输出国专利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总是单纯被动引进专利技术,不注重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企业的命运就会掌握在别人手里,也会失去与原输出国竞争的能力。发达国家企业在大量引进专利技术时,特别注重技术的改进和创新,并运用这一战略获得了巨大成功。其中日本战后从国外以100亿美元的代价先后从欧美引进了36000多件专利技术更新企业的技术设备,创造了3000亿美元的经济效益。日本企业称,运用专利花25%的精力,可以获得100%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日本企业非常重视引进技术后的再开发工作,在改造的基础上再大量回输专利。日本已成为举世瞩目的专利大国。仅以1990年为例,当年日本专利申请约50万件,占当年世界专利申请的40.1%。日本企业界的经验很值得我国企业界学习。
八、专利投资与产品输出战略
这一战略也即产品出口,专利先行战略。即企业向准备投资或输出产品的国家申请专利,旨在保护投资和获得未来专利产品输出垄断权的战略。其实质是将专利控制作为产品销售的"开路先锋",避免投资和产品受他人控制。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表现为控制与反控制的竞争,运用这一战略是企业积极主动地利用专利的独占性获得市场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手段。企业如果在投资或产品输出前忽视专利的竞争主动权的先行占领作用,就很可能危机企业的经济利益,使投资得不到应有回报、产品被竞争对手的转里排挤出市场。
九、专利诉讼战略
法律保护是专利制度的支柱之一。专利诉讼战略就是充分运用专利制度保护功能的体现。作为一种进攻型的专利战略,企业专利战略指的是利用法律富赋予的专利保护权限,收集竞争对手专利侵权的可靠证据,即使向竞争对手提出侵权警告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迫使对方停止侵权,支付侵权赔偿费,以达到即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打击竞争对手,确保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企业积极运用专利诉讼战略,不仅可以有效的遏制与制约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形象,而且还可以从专利侵权赔偿中获得一壁可观的经济补偿,具有一箭双雕的功效。
通过对近些年来国际见愈演愈烈的专利战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随着近些年来国际技术贸易的频繁开展以及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专利诉讼作为运用专利权的一种策略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世界上许多大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越来越重视从战略的高度运用专利素食手段,最大限度地打击、排挤竞争对手,维护自己有时竞争地位。在这方面,近些年来美国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对日本发起的一系列专利诉讼战略攻势最有代表性。下面不妨略作介绍,以见一斑。
1973年,美国阿赖德公司开始研究开发一种非金属材料,当年在美、日、欧洲申请了专利,与此同时,日本的日立、新铁等公司也看好非金属材料市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研究开发。然而,他们申请专利的时间却比阿赖德公司晚了几个月。这一差距是他们之间的地位具有天壤之别。1983年3月,阿赖德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日本新日铁、日立金属国际有限公司、前联邦德国的西门子公司、巴克姻斯梅尔公司等10余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1980年10月,美国(ITC)判决被告侵犯了阿赖德公司有关非结晶金属制造方法的专利权,禁止进口这些公司的非结晶合金,一举把这些公司挤出美国市尺。不仅如此,阿赖德公司有以专利为武器,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打入日本市场,迫使新日铁等公司每年支付23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换取在日本国内的销售市场。1984年3月美国科宁格拉斯沃克斯公司(简称科宁公司),也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纽约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日本住友电工公司,控告其生产并向美国出口的光导纤维侵犯了科宁公司有关光导纤维结构和光导纤维制造方法的专利。美国国际委员会和纽约联邦地方法院均判决住友电工公司侵权成立。后来在1989年11月,住友公司与科宁公司被迫达成和解,有住友公司向科宁公司支付每年2500万美元的和解金。
美国哈那威尔公司(简称HW公司)诉日本美能达公司的单镜头反射照相机专利侵权案则更有代表性。1985年2月,日本美能达公司销售一种带有自动聚焦功能的a-7000型单镜头反射照相机。1987年4月,哈那威尔公司即向美国明尼苏达州地方法院起诉美能达公司,指控被告生产的其有关自动对焦技术的专利权。这一诉讼是应原告的请求以陪审团形式进行的。1992年3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由有美能达公司一次性付给哈那威尔公司1亿零2750万美元的和解金。不久,哈那威尔公司有如法炮制,相继对尼康,佳能等几家日本照相机企业展开专利诉讼攻势,迫使这些企业支付了1亿2410万美元的和解金。哈那威尔公司还声称要对日本摄象机制造商采取同样行动。据估计,哈那威尔公司最终可以从其自动对焦技术专利获得10多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此外还如美国ECD能量转换设备公司诉日本松下电器公司案、美国德克萨斯仪器公司诉日本富士通、东芝、三菱、夏普等公司案、美国詹纳克公司诉日本东洋纺公司案等都是美国企业成功运用专利诉讼战略的例子。
专利诉讼的运用应与企业日常的专利管理工作相结合。例如,经常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分析竞争对手技术动态和专利进展,及时收集侵权证据等。在具体运用中,则相应地存在一些战略、技巧,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赘述。
企业防御型专利战略
企业防御型专利战略与进攻型专利战略是相对而言的,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或单位的专利战略进攻或者竞争对手的专利对企业经营活动构成妨碍时,采取的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的策略。企业防御型专利战略是为保护自身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一种战略,是利用专利捍卫自己的专利阵地,防止受他人专利的制约,或对他人专利实施战略性防卫的手段。。企业防御型专利战略主要有取消对方专利权战略、文献公开战略、交叉许可战略、失效和无效专利使用战略、绕开专利技术战略、基本专利终了战略等。
一、取消对方专利权战略
这是排除竞争着对本企业构成威胁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种战略既可以作为企业主动进攻的手段,也可以在企业遇到专利纠纷,受到专利侵权指控时作为防御策略运用,实现以攻为守的目的。其实质是利用竞争对手专利上的漏洞、缺陷或不符和专利条件的情况,运用专利法赋予的权限,启动专利权撤消程序或无效程序,部分或部分取消对方的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和专利法的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关于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除了缺乏单一性和权属争议不能成为无效宣告理由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布道说明书支持、对说明书的修改超过了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三性"的要求等都可以成为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
企业要想使无效宣告成功,关键是要收集到竞争对手专利权无效的充分证据。主要渠道有:
1、 研究、调查对方专利说明书对技术内容公开的充分性
由于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和推动发明创造的实施,各国专利法都要求专利说明书应写得全面而充分。我国专利法即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但在实践中,我国专利法对使用新型公开充分性的问题是不作审查的。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尽管这一问题在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已经解决,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发明专利申请依然获得了专利权。并且,专利申请人为加强专利获权后许可证谈判的筹码,以及为了防止技术内容公开后会很容易地被他人仿制,通常要将其发明的一部分关键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密。如果企业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专利睡眠书公开不充分,即可行使无效宣告请求权。
2、 分析、调查竞争对手专利说明书在审批中的修改、变动情况
专利说明书修改、变动是为法律所允许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是以后修改的基础。但是,修改后的专利说明书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企业如果找到竞争对手这方面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证据即可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
3、 分析、调查竞争对手不符合专利"三性"的情况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三性"方面的审查,因而实践中不符合专利"三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权的并不少。对发明专利而言,由于专利审查员知识的局限性和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也很难保证被授予的发明专利都符合专利"三性"要求。企业可以通过文献调查、产品调查和追踪调查来判断有无相似技术或产品已经公开或实施,以及其他关于专利"三性"方面的事实材料,进而决定是否请求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
此外,尽管我国《专利法》取消了专利之前的异议程序,但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企业仍然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涉及该专利申请的专利性条件、申请人资格等内容的情报,阻止对方专利申请。但应当注意,此举应当是善意的,即不能有意提供虚假情报。
二、 文献公开战略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欲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等特征。所谓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成果具有前所未有的特点。新颖性是一个客观事实,它不以专利申请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新颖性的标准由各国法律规定,依据大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如果某项技术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它就具有新颖性,反之则不具备新颖性。现有技术是已公开的技术,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
文献公开的战略就是一种以公开发明来阴止部分对手申请专利、获得专利的战略。如果企业认为自己开发成功的技术、产品没有必要取得专利权,但又担心其他企业取得这一技术的专利权将给本企业带来威胁时,就可以采取抢先公开技术内容的方式,使之丧失新颖性,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国际上一些企业如美国的IBM公司就常常采用这种战略,西方一些报刊也时常登载企业提供的一些技术文献,使他人申请有关专利的计划流产。
三、 交叉许可战略
这是指企业间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进行对等交换的一种战略。在以复杂的综合技术为对象的领域中,这种许可作为有力的专利战略被广泛运用。一个企业不可能开发所有的技术,也不可能保证所有开发的技术都能获得专利权。如果本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优秀专利,而竞争对手的专利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构成妨碍时,就可实施交叉许可战略。交叉许可战略通常在企业间的专利比较接近,而专利权的归属又在错综复杂或相互依存的情况下适用。如就改进发明与原发明、从属发明与基本发明有必要相互许可对方利用自己的专利,订立专利交叉许可合同。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反馈条款"也属于企业运用交叉许可的范畴。这在技术贸易中是常见的。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就互不关联的两项专利技术,各方搞出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后,相互之间都可以自由使用。西方一些大企业为合作垄断技术市场,就常常利用这种交叉许可战略达到对专利实施的垄断。
交叉许可战略的运用对企业双方来说都是有好处的,特别是对那些相似专利技术而言,为了防止相互侵权、促进共同发展,更具有意义。例如日本一公司在申请了离子膜交换制碱法专利,不久另一公司也申请了类似专利。此后两公司为争得高层独占权而打得不可开交。为避免两败俱伤,双方以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并以此为基础成立了联合技术公司,共同占领了国内外市场。
当然,企业实施专利交叉许可战略除了上面分析的情形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下面不妨引证日本发明协会对日本企业与欧美企业签定的104件交叉许可合同的原因所作的调查,从这里我们确实可以看出,实施交叉许可战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表3 日本企业与欧美企业签订交叉许可合同的原因
原 因 件数 百分比(%)
1、 由于日本技术的进步,技术差距已不存在 20 19.4
2、 与欧美企业的技术交流在不断扩大,如共同开发等 20 19.4
3、 仅靠单方面的经营许可,得不到满足要求的技术交流 17 16.5
4、 专利权的增多或复杂化 17 16.5
5、 日本企业在海外的活动不断扩大 16 15.5
6、 解决纠纷,免受其他企业的攻击 4 3.9
7、 新技术开发困难 3 2.9
8、 为了引进新技术 3 2.9
9、 单方面许可贸易的代价太高,还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 2 1.5
10、 其他 2 1.5
合 计 104 100
四、利用失效专利战略
失效专利是专利权已过保护期或因故提前终止的专利技术。专利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一旦届满,该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期为: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均从早班日起计算。专利权除因过期失效外,还可由于专利权人自动放弃,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而提前终止。利用失效专利战略就是从失效专利中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技术进行研究开发、生产的一种战略。
据统计,现在世界上专利累计数已达3000万件,其中有效专利占12%左右,这说明企业可以从占专利总数88%的失效专利中进行筛选,利用空间十分巨大。企业使用这些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失效专利技术风险小、效益高,是一种既简捷又经济省力的途径。
具体地说,利用失效专利战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到期的基本专利作为继续研究开发、创新的起点,重新组织专利申请的战略,二是对失效专利技术的实施使用战略。就前者而论,企业应在基本专利终止之前即开始实施,这样可以争取时间,以便在基本专利终止之时能迅速组织专利申请。为此,企业应对基本专利进行跟踪监视。就后者而论,企业不能抱有失效专利都是没有利用价值的观念。实际上,许多失效专利的技术内容对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是颇有开发价值的。在专利历史上,盒式磁带录音机专利就颇耐人寻味。磁带录音机是由荷兰飞利浦公司发明的,该公司先后将多国专利都主动放弃,因为公司以为此时发展录音机产业会没有市场。精明的日本人即利用失效专利战略,先后开发出品质不一的各式录音机,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因而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五、绕过障碍专利战略
有些情况下如果企业竞争对手的专利权十分牢固,并且将对本企业构成制约,则可以采用迂回策略,实行绕过障碍专利战略。主要方式有:
1、绕过权项,开发不抵触的技术
国外如日立金属对阿赖德公司的非结晶金属专利,国内如北京科技大学为绕开日美钕铁硼专利,开发出与日美专利不抵触的新技术,先后申请了多项制备钕铁硼直接法合成合金的新技术的专利,其中直接法的系列新技术在国际发明展览会上还获得了优秀发明奖。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出的技术在受到竞争对手专利侵权指控时,企业应当分析本企业的技术与专利技术是否存在抵触关系,弄清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如果证实本企业技术与专利无抵触关系,不在专利权利范围之内,则可拒理反驳。即使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也有胜诉的保握。
2、 使用替代技术
被绕过其他企业的专利,避免专利讼累,企业可以考虑采用与专利不抵触的替代技术。不过,使用替代技术本身也有不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替代技术效果明显不如专利技术,使用替代技术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而且替代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也要心中有数,以适得其反。如果专利权人愿意与企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企业是否有必要使用替代技术,需要从经营战略的角度综合权衡。
3、 先用权战略
先用权是相对于专利权而言的,是对专利权的一种抗辨,并且是依赖于专利权存在而存在的一种对专利的法定实施许可。依我国《专利法》第62条第2项之规定,企业先用权具体是指企业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享有继续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的权利。先用权之设立是基于保护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另一发明创造人的最低利益。
专利法先用权的设立也可理解为专利权的一种例外。当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享有先用权时,那么在竞争对手取得专利权后,只要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使用的,就不能被视为专利侵权,但也应看到,由于企业的先用权会受到生产规模、生产销售范围等的限制,且先用权本身不是独立的交易对象,它即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成为许可贸易对象,不具独占性,因此,企业先用权战略是一种被动的防御性战略。
4、 不受专利地域保护范围内利用他人专利
专利权除具有专有权、时间性特征外,还具有地域性特征,即专利权只在申请的国家或地区才有效,据此,我国企业对于超过优先权期间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企业的国外专利,完全可以在我国使用,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如果将利用该国外专利生产的产品出口,就不一定不被当作侵犯专利权对待,这是应当加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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