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 金珂科技信息网

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日

  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进行了较大调整。如今,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专利审查员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存在哪些问题?申请人、代理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又遇到了哪些困惑?前不久,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专利代理交流研讨会在江苏隆重开幕,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领导、专利审查员与代理人面对面,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存在的困惑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使与会者受益匪浅。本报记者特从中撷英,选取几个焦点话题介绍给读者,希望能为广大申请人和代理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一些帮助。

  作为一种重要的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我国工业品外观的创新成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涉及外观设计的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例如,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提出了新要求、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等,这无疑也会给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代理工作带来一些新变化。

  如今,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审查员在各自的工作中对于涉及外观设计的内容遇到了哪些问题?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江苏举办了一场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与代理实务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

  研讨会上,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获悉,今年1月至10月,我国共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15.9017万件,其中直接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13.6874万件;一次补正后授权的为2.0933万件,占总授权量的比例为13.2%;二次补正后授权的为1210件,占总授权量的比例为0.76%。与2008年和2009年相比,今年一次补正后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比例有所增加。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表示,这主要是因为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之后,许多申请人和代理人对新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规范不太了解,对简要说明、合案申请等新增加的内容不太熟悉。

  焦点一 需重视撰写简要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对随机抽取的今年9月份和10月份经补正后授权的200件外观设计专利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申请文件中出现的各种错误类型里,简要说明出错的占68%,成为申请文件补正主因。而简要说明出现错误,又主要是因为设计要点的撰写不符合规范,占错误原因的40.88%;产品名称和用途出现错误的占27.74%;指定的视图出现错误的占25.91%;宣传用语、省略视图、透明部位等出现错误的占5.47%。

  简要说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申请文件之一是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内容。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这意味着简要说明成为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而在专利法修改之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可以只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不是必要文件,可以不提出。正是因此,许多和申请人和代理人忽略了这个问题,对简要说明没有足够重视。

  “对于设计要点,很多申请人和代理人不知道该如何撰写,是写的更概括一些好还是更具体一些好成为不少人的困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研究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由于目前对于设计要点在后续的确权,特别是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还不是很明确,还没有相关案例出现,因此很难说是写得更概括好还是更具体好。目前来看,其撰写有多种方式,例如,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等,其目的主要是指出与现有设计的区别。

  除了设计要点,产品名称和用途也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错误较多的地方。例如,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没有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等。

  “简要说明中的每一项内容都非常重要,它们可能影响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请求保护色彩、表明视图对称等,就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申请人和代理人一定要予以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申诉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焦点二 图片或照片要符合规范

  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必要内容,图片或照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直接影响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对随机抽取的今年9月份和10月份经补正后授权的200件专利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申请中出现的各种错误类型里,图片或照片出现错误的比例占21%,仅次于简要说明(占68%)。

  据了解,在图片或照片出现错误的原因中,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占15.16%;视图名称不规范占15.12%;视图比例不一致占10.47%;线条不规范占9.3%;视图提交不规范占5.81%;照片反光、不清晰等占5%;缺少必要视图占3.49%。

  “对于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提交的图片或照片需达到的标准,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对附图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说明,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一定要符合这些规范,否则可能会影响授权。”林笑跃在研讨会上提醒广大申请人和代理人。

  另外,随着专利电子申请的优势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开始使用电子方式申请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图片,需满足一些特别要求,即图片格式需是JPG或TIFF;分辨率为72dpi至300dpi;尺寸大小不超过150mm×220mm。

  林笑跃介绍,目前,电子申请视图提交常见错误主要有四点:一是多幅视图合并在一张图上。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员以单张视图为单位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将多幅视图合并在一张图片上提交,审查员就无法对图片进行依职权修改、图片替换等操作,也无法生成最终的授权公告文本;二是视图内容中包含视图名称。视图名称应该在视图名称对话框中编辑,视图中不应当包含视图名称;三是图片中的产品没有充满图片;四是补正视图与申请日视图不一致。如果只补正一套视图中的某一张或几张视图,需要注意让补正视图与申请日提交的视图比例保持一致。

  焦点三 相似外观设计判断要把握要点

  为了解决“一设计一申请”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之间的矛盾,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内容。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如何判断两项或多项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似外观设计、是否可以合案申请,许多申请人和代理人不是很清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研究处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据该负责人介绍,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的标准为: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通常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另外,合案提交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法律效力也是广大申请人和代理人关心的问题。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无论是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还是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一旦授予专利权后,一件专利中的各项外观设计是各自独立的,其中一项被宣告无效,并不导致其余各项必然无效。

  据悉,自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不断增长。2010年10月,我国相似外观设计月申请量近200件;2010年9月,相似外观设计月申请量已接近800件。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31日,我国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从申请人国别看,以中国申请人居多,共申请2667件,占相似外观设计总申请量的62.62%;从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所属小类看,“盒子、箱子、集装箱和防腐罐头罐”排名第一,共234件,占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总量的13.81%。(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