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是指申请(专利权)人保持主体不变,申请(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更改其姓名;申请(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更改其名称。办理申请(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手续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按照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即著录事项变更费),点击查看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收费标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除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外,申请(专利权)人还应视情形提供下述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1)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 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6)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8)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专利权)人的声明。
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中,应当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
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已进入专利公报编辑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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