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要求对于化学方法中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来源,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以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因此,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只要以正确的方式使用商品名称是允许的。
通常,在专利申请文件审查实践中,可以允许的情形是所用商品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代表一种具体产品或物质。如“Teflon( 特富龙) ”,其代表化学名称为聚四氟乙烯的物质。
( 2) 代表一种具有公认确切含义的产品或物质。如“云南白药”,虽然其具体组成属于国家保密配方,但其代表的产品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并可以从市场买到。
( 3) 代表一系列公知产品或物质,并且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起到相同的作用。如“吐温”系列产品,化工领域公知“吐温”系列包括多种已知的用作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的产品,且这些产品在发明技术方案中也均起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的作用。但是,如果所用商品名代表多个不同系列的产品或物质,而这些产品功用并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则通常不能允许。
由此可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仅使用商品名称表示发明中涉及的产品或物质时,所用商品名称应当在申请日之前具有已知的确切技术含义,否则会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所述产品或物质,以致无法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而且审查员通常要结合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及具体技术内容来判断是否允许在说明书中使用商品名称来表示产品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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