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潜在风险远远超过一般贸易合同风险,主要原因就在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具有一些特殊性。
第一,有形的物质产品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一般只能被某一个主体占有和使用,因此,该产品的所有人可以有效地管理这些有形的财产,避免他人的非法侵占。而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人们对这种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并不是实际控制和占有,而是认识和利用某种无形的思想和技术,这就造成了同一项专利技术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被多人同时使用,从而引发专利权人利益损失的风险。
第二,专利权人在签署实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时候,处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一般会对专利技术的实施地域进行一定的限制。地域限制会出现划分区域市场的问题,如果事先没有详尽、准确的约定,就可能会引起复杂的侵权诉讼。
第三,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时间都会比较长,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一直都会存在风险,这就要求许可合同双方都必须始终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时间越长,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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