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原告Data Quill 控告High Tech Corp., (HTC)侵害其美国专利中 159项专利要求(159 claims), 之后, 原告将原来 159项侵权专利要求(claims)减成80项, HTC要求原告将 claims减少到10项以下,但愿告拒绝,HTC向法院提出动议如果诉讼中牵涉 claim太多,陪审团需要参阅太多相关先前技术文档,会对审判进行不方便, 但原告反对,认为原告有权列出所有侵权项, 因此法官拒绝 HTC请求, 之后HTC专家作证提出36件附件一共5万1千8百多页, 这次原告向法官抗议。
讨论
联邦民法诉讼程序(FRCP)第 26 (a)(2)(b) 规定专家报告必须包含专家完整意见及支持的理由,其根据的事实及资料,任何文件其用来支持专家的结论, 这专家过去10年出版著作,该专家在其它案件作证, 专家为该案作证收到的报酬。 如果专家报告不具备上诉要求, 该专家报告不得在诉讼中提出或被法庭采用。 原告收到HTC5万多页专家报告后, 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官不准 HTC提出如此庞大数量专家报告, 但原告申诉的理由并不是指出 HTC专家报告不符合 FRCP 26 (a)(2)(b)中要求, 而是抱怨档案庞大, 原告认为如许多专家报告会造成 HTC专家无法有足够时间向陪审团说明清楚。 法官这次拒绝原告动议,法官在判文中指出从来没有案例限制原告被告专家报告数量。 原告提出一些支持的案例都是与不符合FRCP 26 (a)(2)(b)要求有关,没一个案例是与限制文件数量有关, 因此允许 HTC 5万页专家报告进入诉讼证据。
结论
原告被告对簿公堂, 在法规程序下各显神通, 但双方在合理情况下,也需相互仅可能配合以利专利诉讼能顺利进展,, 专利侵权如牵涉Claim数目多,准备工作及相对文件自然多。 但一个专利中, 硬是要控告80 claims 遭到侵权, 按照一般专利写法,indendent claim (独立项目)是范围最大,非独立项目 (dependent claim)范围缩小, 原告是可以将项目数量减少到10-20之间。 如原告硬是不合作,被告便会交出5万页专家报告给原告, 这官司律师费光是准备, 阅读, 了解这些档案已不是小数。 在美国打官司有时真是花钱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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