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2、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3、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4、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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