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诉讼案件始末 - 金珂科技信息网

全国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专利诉讼案件始末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日

       一件涉及名称为“芒硝矿双井水平钻孔连通水溶开采法”的发明专利引发了长达8年的诉讼,成为全国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专利行政案件。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诉讼已经结束,而这件案子经历的曲折过程,却已经留给我们太多的启示和可以思索的问题。

始于8年前的专利纷争

       2001年3月,洪泽县化工(集团)总公司(下称洪泽化工集团)向南风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下称南风淮安公司)、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淮安元明粉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淮安公司)提出这两家公司开采芒硝的方法侵犯了其“芒硝矿双井水平钻孔连通水溶开采法”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权。 “南风淮安公司和洪泽化工集团有合作关系,洪泽化工集团想以南风淮安公司的名义申请将芒硝开采方法申请专利,但江苏南风公司认为该芒硝开采方法已是行业内开采盐类矿床的通用方法,当时就没有同意申请专利。”已退休的原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集团)技术人员郑秋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他介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01年8月17日,南风淮安公司和太平洋淮安公司一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太平洋淮安公司、南风淮安公司提起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涉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本专利相对于公开的对比文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两家公司同时提交了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大量公开文献资料作为证据。此后,2001年12月14日,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已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没有显著的进步,也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不具备创造性。

       记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专利检索栏对涉案专利权进行了检索,发现洪泽化工集团于1999年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芒硝矿双井水平钻孔连通水溶开采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共有6项权利要求。2001年8月15日,洪泽化工集团获得该专利权,专利号为99114212.8,2002年12月19日,由于企业名称的变更,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洪泽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珠公司)。    

       到了2001年9月,洪泽化工集团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风淮安公司和太平洋淮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南风淮安公司和太平洋淮安公司向法院出示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通知书,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该案的裁定,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作出审查决定。

创造性认定不一    三次审判跌宕起伏

       记者从专利复审委员会了解到,2001年9月和2002年1月,银珠公司两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对涉案专利进行第一次口头审理后,2003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银珠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及2002年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不符合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能被接受”。 2003年2月和3月,银珠公司又分别提交了两个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 2003年7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口头审理,将太平洋淮安公司、南风淮安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对比,此时,银珠公司声明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放弃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

       2003年10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528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3至6均不具备创造性,该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有的公开的技术方案及公知常识即可获得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该方案并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6也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6全部无效”。银珠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5528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决定正确与否的诉讼至此拉开了序幕,这场诉讼最终经历了三次审判,而因为法院对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有创造性有不同的认定,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

       2004年4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太平洋淮安公司、南风淮安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银珠公司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原告提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28号决定程序违法、对创造性的认定错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于2004年7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银珠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银珠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不能得出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因而该专利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新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6也都具备创新性,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银珠公司的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认定错误,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5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银珠公司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至6有效。

       “二审判决让我们很意外,在国内,南风集团是较早从事芒硝开采的,一直处于芒硝行业龙头企业的位置,涉案的银珠公司专利中的芒硝开采技术是芒硝行业内的通用开采技术,因此,我们坚持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新性。”原南风集团技术人员郑秋海表示,涉案专利有效与否不仅关系到一家或几家企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芒硝开采行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因为任何一家企业开采芒硝以及类似盐类矿床的技术方案都会有落在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中的部分,而这些技术是大家早已经掌握的,根本不需要通过使用该专利来实施。 “银珠公司的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特种钻进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心主任向军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是地矿部“采卤对接井钻井技术的研究”科研项目的主要成员和负责人,该项目曾获得1995年原国家地矿部科技成果一等奖,银珠公司的涉案专利中的技术方法在该项目的研究成果中早有体现,对于取得的“对接井采卤方法”的科技成果,已经有多篇文献公开发表,如《采卤对接井钻井技术的研究》、《采卤对接井钻井技术及在井矿盐开采中的应用》、《对接井钻井技术研究进展及其应用前景》、《矿产勘探与生产孔对接井施工与应用》、《采卤对接井定向钻探技术研究》等。向军文认为,芒硝开采行业内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本行业内的惯用技术手段和参考本技术领域的必备工具书,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涉案专利中的技术方案。二审判决后,太平洋淮安公司、南风淮安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不服此判决,一起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2006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的抗诉申请,于同年10月立案,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7年7月7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银珠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们坚信银珠公司的发明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但只有找到充足的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年来,为了搜集证据,我们费了很多的心血。”郑秋海表示,这场诉讼开始的时候,自己已经从南风集团技术岗位上退休,但为了找证据,他和南风淮安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互联网、报刊、杂志上广泛搜集国内外有关芒硝开采方法的资料,在行业会议上向专家咨询,频繁往返于国内各省市,跑图书馆、化工设计院次数更是不计其数。“这场诉讼历时8年,经过了两任领导,在集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才能一直坚持下来。”郑秋海还笑称,为了这个案子,他的白发添了不少,但案子终于有了结果,自己再辛苦也值得了。

首例专利抗诉案意义重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玉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家司法机构权力结构中,检察院的职能是监督刑事、行政、民事法律的正确执行,其中重要内容是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一样,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有的会反映各种尖锐的社会矛盾,相关利益方诉求严重冲突,对法院的审判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单靠法院二审终审制基础上的本身监督,有时难以克服。”张玉瑞认为,在一些情况出现的时候,我国宪法设置的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制约、抗衡机制,就显示了睿智和实用,检察机关是构建公平、和谐、幸福社会的保证。同时,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在某些案件上表示展现出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应当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培养出高素质的专业检察官,以保证宪法设制的制约、平衡。 参与这场诉讼的人大多都有“不容易”这样的感慨。 “专利行政案技术性比较强,案情复杂,争议大,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专利行政案件提起抗诉,表明专利无效案件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代理人、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张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对涉案专利主要事实的认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后作出的判决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观点一致,充分肯定了专利复审委对于创造性评价尺度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方面的观点,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专利行政审判领域的首例抗诉案件,本案将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坚持诉讼的过程很不容易,中间颇多曲折,但结果还比较令人满意。打赢了诉讼,让我们对依法维权充满信心。”南风集团的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子关系到集团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利益,而南风集团既是国有企业,又是芒硝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负有推动行业发展的责任,因此,坚持诉讼,既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考虑,也是为了维护全行业的利益。在积极进行诉讼的这些年来,南风集团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因为集团上下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切身体会,认识到了知识产权攸关企业的生存、发展,与企业的根本利益紧密联系。“这个案子是让集团全体成员了解、重视知识产权的最佳宣传素材。”该负责人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