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投入可以加计百分之五十折抵企业所得税。
(2)各地方政府规定,认定后可不同程度享受市级和区级政府提供的研发费用资助;
(3)各地方政府规定,认定后可不同程度享受市级政府提供的贷款;
(4)各地方政府规定,认定后可不同程度享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基金的无偿资助;
(5)各地方政府规定,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承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及其他重大项目,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超过1500万以上的由市政府另行安排),承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配套经费总额最高800万元,其他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国家/省资助经费的50%,最高200万元。国家和省下达计划时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
(6)土地政策
在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优先购置研发和生产性用地;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7)地方性户口政策
比如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工作的,其子女入学均享受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2011-2019 智慧火是 杭州金珂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的注册商标。 浙ICP备12043267号-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