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简称“362 号文”)对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一些测度指标做出了具体规定,这其中就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构成项目的详细规定。按照362 号文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具体主要由八大部分组成。
一、人员人工
362 号文规定,人员人工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界定人员人工,首先必须明确其消耗主体即研发人员的构成。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以及从事统计调查等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对研发人员人数的统计主要是统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工作183 天以上。
本文涉及的研发人员和《财政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不完全相同。财企[2007]194 号文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职人员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正确理解研发人员的构成还需要注意其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的区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高新技术企业内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 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不仅包括研发人员,还包括科技应用、进行科学化验和科技检验的人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另外,人员人工不包括研发人员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职工薪酬。由于研发人员可以外聘,人员人工可以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财企[2007]194 号文界定的人员人工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这里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并不适用。由于辅助人员往往同时为多个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辅助服务,在计算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时,需要采用合适的比例对辅助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合理分摊,比如按照辅助人员提供的工时进行分摊。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同的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发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受税前扣除规定中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要求限制。即使将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金额进行必要的限制,也不会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对研发费用的测度。
二、直接投入
362 号文规定,直接投入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例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的使用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在实际工作中,高新技术企业要进行研究开发,就必然要进行科学实验,实验耗用的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发生的支出都是典型的直接投入。直接投入的构成内容在财企[2007]194 号文中也有类似表述,不过财企[2007]194 号文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另一类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362 号文规定,本项目是指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以及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从财务管理角度而言,这些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其发生数额与高新技术企业采用的折旧、摊销方法等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后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时还可能对折旧(摊销)的方法、年限、残值作一些必要的限定。财企[2007]194 号文规定的研发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应将租赁费调整为直接投入项目。值得强调的是,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按照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比如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些修理费用支出可能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直接在纳税年度当期一次性扣除,这时可以将其作为直接投入项目理解。
四、设计费用
362 号文规定,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362 号文规定,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装备调试费。财企[2007]194 号文没有单独设置装备调试费项目。
六、无形资产摊销
362 号文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该规定与财企[2007]194 号文规定的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基本一致。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362 号文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且与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个人发生的委托费用没有被列入其中,但是按照财企[2007]194 号文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笔者建议,对于委托外部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与个人签订服务期超过183 天的民事劳务合同将有关费用转化为人员人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只能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362 号文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企[2007]194 号文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和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笔者认为,由于其他费用的性质划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高新技术企业依然可以将362 号文没有明确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列入其他费用,但是认定中一般只承认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0%。
同理,财企[2007]194 号文规定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和评估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和代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计入其他费用。财企[2007]194 号文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这些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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