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科技创新往往倾注了创新者无数的心血,为了鼓励这种创新,全球主要经济国家均设立了专利申请。鉴于科技创新的艰辛程度高而可复制性程度高,与技术创新者艰辛地进行研发形成强烈对比地,往往第三人可以通过仿制或变更等方式以较小的付出而能够使用该创新研发成果,由此分享研发带来的一揽子收益。因此,创新者在创新研发的同时应尽可能详尽地圈定各种变更方式的保护范围,以最大地保护自己的知识劳动成果。专利申请的灵活运用,对企业或者企业创新群集的利益起到最大保护作用。日本企业在形成一项核心专利之后,往往会形成大量外围专利族群,织成一张专利防御网,目的就是为了巩固自己的创新成果,对竞争对手起到了很好的防御作用。
专利申请通过授予专利权,使创新者在专利法所赋予的时效内(例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对专利权享有独占权,排他权,从而独享由创新投资所带来的市场收益。而第三人则可以通过各项专利权属的受让而得到相应的权益(例如专利产品的销售权),以和创新者分享创新投资收益。专利权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创新者可以通过将该私权参与市场交易,从而进一步提高技术创新者的创新收益率。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过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确定。一项专利通常包括权利要求、说明书及其附图等内容,而由技术特征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的权利要求则是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言,虽然由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方案确定,但是,由于词不尽意,在侵权判定中往往适用很多原则,其中即包括等同原则。该等同原则涉及的技术内涵的解释方式往往是侵权判定的比较难以把握的难点。出于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内容往往可以由说明书的内容概括得出即可,而不必完全记载于说明书,对于概括得到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可以解释为说明书没有记载但能够由说明书概括得出的内容(不过,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适用的是最小的解释范围)。
专利申请设计的初衷即是鼓励并保护创新,确权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允许专利权人采用上位概念概括出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以此来限制基于该创新的简单的仿制或者模仿的冲动,很好地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
不过,专利申请中对专利权的最大保护应该体现在对侵权者的重罚上。现下,我国大量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低,制造业普遍处于产业链低端,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缺乏核心竞争力,而与此同时,企业创新缺乏机制引导,普遍存在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内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在侵犯外企专利权诉讼中都支付了巨额的罚款,这是成长的代价。不过,专利申请是把双刃剑,可喜的是,中国企业诉外企侵犯专利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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