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对发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专利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的。
1. “能够实现”的含义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 技术问题
在判断某个请求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时,需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可以是:
(1)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问题;
(2)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能够直接确定的技术问题。例如,虽然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写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但是,从申请人在背景技术部分提到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可以判断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该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
(3)根据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或技术方案能够确定的技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当用技术方案中的孤立技术特征推导整个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3. 技术效果
技术效果是由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以及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之总和所产生的,通常,产生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即证明发明解决了技术问题。不同技术领域对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水平不同,因此说明书中对记载技术效果的程度要求可以不同。例如,机械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高,如某设备安装有螺栓,其必然产生连接固定的作用,因此尽管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相应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预期该效果;而化学领域可预见水平相对较低,技术方案一般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说明书中应明确记载这些实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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