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7.1(3),专利申请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表述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关键在于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
【案例1】
专利申请中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个技术方案×,其包括A 和B 两个技术特征。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还包含技术特征C。
【案例分析】
专利申请中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缺少特征C,此时需要分析由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如果缺少技术特征C 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则应当认为技术特征C 是实现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2】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一种高频放大器,含有一个高频放大晶体管,一个开关晶体管和一个谐振电路,该谐振电路由线圈及电容器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谐振电路中还有一个二极管。
根据专利说明书,本发明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关闭高频放大器后再重新启动时引起的输出频率短暂不稳定,不能有选择地变换工作与非工作模式的问题。
【案例分析】
该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该高频放大器包括的各种元件,却没有记载各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已知的连接关系,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由于缺乏必要的连接关系而无法解决发明所提出的技术问题,因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第2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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