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 金珂科技信息网

湖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浙江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湖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是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属于上述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照章纳税、合法经营。
(三)企业负责人有强烈的高新技术意识,重视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五)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年人均产值达15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总额的3%以上。
(六)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利税率应在2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收入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1.达到当前国内同类产品先进以上水平。
2.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3.产品质量经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八)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环保符合国家的要求。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二)申请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湖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软盘。该申请书包括:企业概况、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情况及申请理由。
2.必备的附加材料:
l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l 企业上年度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l 产品评审、鉴定、验收报告。
l 属环境污染项目须提供环保达标证明。
l 特殊行业须提供行业许可证及入网证。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同时报送软盘一张。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三)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处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审。
2.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照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3.市科技局审核、批准。批准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管理
(一)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2月15日前企业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考核表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已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让、迁移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第一年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再次不合格,则取消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
(四)已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时给予推荐申报。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26日起执行。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