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应在金华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条件,持续进行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其主要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登记或受理)。
(三)企业职工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5%,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7%。
(四)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
(五)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环保达标,三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和知识产权纠纷。
二、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园区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向社会公示。
(四)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授予《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
三、考核管理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如实填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经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园区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对不按期报送年度统计报告或相关指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二)企业在申请认定和提供年度统计报告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需重新申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四)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金政发〔2004〕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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