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的规定,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从2013年起下放至全省设区市科技部门。为落实规范全省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定条件
1.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5.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6.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7.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认定程序
1.申请。要求认定的企业填报《浙江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初审。县(市、区)科技局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市科技局。
3.审查。各市科技局负责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征求同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拟通过认定的省科技型企业名单。各经济强县科技局可自行组织对本辖区内申请认定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所在地市科技局。
4.公示。市科技局将拟认定省科技型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地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5.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认定企业,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省科技型企业称号。
6.备案。各市将备案文件分批报省科技厅(备案文件格式见附件2)。省科技厅根据备案文件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企业”证书,证书采取全省统一的编号规则(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3)。
其他事项
1.省科技型企业每年认定不超过2批,每年5月31日和
2.2013年及以后的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由各市科技局按本通知办理。
3.省科技型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需保留称号的,须重新申请认定,由市科技局负责收回证书,并上交省科技厅。
省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需保留称号的,须办理更名手续,由市科技局审核办理,并负责收回原证书,向省科技厅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
4.《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02〕201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浙江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2.备案文件格式
3.省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编号规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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